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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法人 保費計算有別
2012/11/17
【經濟日報╱文/李淑慧】
日前有民眾投訴保險公司,名下A車出險,但卻連同B車一起加費,形同一頭牛扒兩層皮,認為保險公司再剝削民眾。國泰產險車險部經理陳彥廷表示,現行汽車車體損失險及第3人責任險的保險費計算,自然人與法人計算方式大不同,自然人係採「從人因素」計算,是計算自然人的過去肇事紀錄加以計算。
舉例來說,如果小明購買1輛車,並投保汽車車體損失險及第3人責任險,過了1年之後無發生事故,即可享有無肇事減費;此時如果再購買另1車輛,同樣可以享有無肇事減費。
簡單來說,加費與否依小明過去的肇事紀錄而定,名下如果有1輛車出險,其他車輛也會跟著加收保費,若保險期間無車輛出險,則所有車輛均可享有減收保費。
而法人判別方式則不同於自然人,是採「從車因素」計算,是採車輛分開計算肇事紀錄,互不影響。舉例說明,X公司名下購買了A、B兩輛車子,A車在保險期間並無發生事故,B車則不慎發生一起小擦撞,來年計算保費時,A車無發生事故,所以可享有無肇事減費,但是B車由於有發生事故,所以不僅無法減費,還需要加費承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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